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0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咸阳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团结路南段鑫海酒店6楼。
法定代表人:刘春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208号。
诉讼代表人:张宏仓,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军,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梅,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咸阳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经纬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拍卖属于司法拍卖,原审判决认定为非司法拍卖是错误的。原审判决认定过户过程中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错误,《竞买公告》中“一切税费”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款和办理过户的相关部门要求买受人支付的相关费用。二、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关于《竞买公告》第六条及《竞价须知》第八条第二款内容明确具体、不存在任何歧义的认定。南洋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淘宝网拍卖网站上[第一次拍卖](破)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北侧5栋1单元一层10101号房产拍卖竞买公告和拍卖须知”可以证明,本案咸阳经纬公司破产财产在淘宝网站上关于拍卖税费承担的规定是不清楚、不明确的,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竞买公告》和《竞价须知》是明确的,明显错误。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咸阳经纬公司诉请的税费应由其自行承担。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0月19日公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了拍卖处置不动产税费依法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相关主体、数额。本案拍卖所产生的税费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案涉税费应由咸阳经纬公司缴纳。四、南洋公司与西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微信记录及《关于协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公告中税费承担条款效力的说明》能够证明,原审判决认为拍卖组织者西部产权交易所不是财产处分人,其无权对表意非常明确的文字作出解释是错误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咸阳经纬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系破产管理人实施的破产财产拍卖,本案拍卖使用淘宝网络平台是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决定的,并非人民法院决定,本案拍卖不属于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二、案涉《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的内容具体明确,南洋公司提供的“淘宝网拍卖网站上[第一次拍卖](破)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北侧5栋1单元一层10101号房产拍卖竞买公告和拍卖须知”不构成新证据,无法推翻原审判决。三、西部产权交易所只是一个中介机构,不是拍卖财产的所有权人,西部产权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均无权对《竞买公告》《竞价须知》表意非常明确的文字作出解释。四、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并不干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税费实际承担的约定。南洋公司参与竞买并成功竞拍,应受《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的约束,理应承担相应税费。综上,请求驳回南洋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南洋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对本案原审判决是否存在其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南洋公司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的“淘宝网拍卖网站上[第一次拍卖](破)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北侧5栋1单元一层10101号房产拍卖竞买公告和拍卖须知”系另案中的拍卖公告和须知,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本案拍卖财产系咸阳经纬公司破产程序中需要依法处分的财产,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依据债权人请求对外进行的委托,不是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拍卖并非司法强制拍卖,并无不当。案涉《竞买公告》第六条规定,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破产管理人协助,过户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案涉《竞价须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人及破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南洋公司对于案涉《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的内容是知悉的。
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原审判决认定《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系对不特定竞拍参与人作出的,南洋公司参与竞买,《竞买公告》和《竞价须知》对其应具有约束力,案涉拍卖税款及资金占用费由南洋公司承担,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西部产权交易所不是财产处分权人,原审判决认定其无权对表意非常明确的文字作出解释,亦无不当。
综上,南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咸阳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雪峰
审判员 杨弘磊
审判员 欧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廖宇羿
书记员 朱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