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肖某名下的房屋被法院依法实施拍卖。但当执行法官前往现场接房时,发现该房屋客厅、厨房等多处均受到肖某人为破坏,导致房屋买受人刘某拒绝接房。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大渡口法院决定对肖某拘留15日,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今年5月,大渡口法院在执行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依法对肖某名下房屋进行拍卖,买受人刘某以124万元成功竞得。很快,房屋产权过户办理完成,但房屋实际使用人肖某逾期未搬离。8月,法院向其发出强制迁出房屋公告,肖某才开始自行腾空房屋,准备交付。
但当其腾退完毕,执行法官前往现场接房时,赫然发现该房屋客厅地砖、卫生间马桶、卧室吊顶等多处被人为损坏,与评估时的状况大相径庭,买受人刘某表示拒绝接房。尽管肖某一开始矢口否认是自己所为,但经过执行法官走访和视频调取等取证,无可抵赖的肖某只得承认,却拒绝赔偿。
多次沟通无果,该拍卖房屋一直无法成功交付。肖某的恶意损坏行为已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同时给买受人造成了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大渡口法院决定对肖某拘留15日。在拘留决定书面前,肖某才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承认了错误。经过与买受人协商,由肖某赔偿2万元与刘某达成和解,并出具悔过书取得了刘某的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