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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反映司法拍卖问题及答复意见

2017-06-30 13:34:05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7-06-02 10:13:42

      来信人贺新涛反映:其在2016年3月12日上午10点在淘宝网司法拍卖中拍下了《巩义市人民法院关于巩义市永新路107号楼附4号的房屋的公告(三次)》的标的物巩义市永新路107号楼附4号的房屋,在三天内已经付清全款,之后因执行异议立案,处理异议进程缓慢,存在推诿扯皮,请求督促办案人员依法按程序办理。

      答复意见: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如有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法院应当立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如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还可以继续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通常是因为案外人认为对被处置的标的物享有实体上的权利,比如所有权。案外人异议的结果是要从实体上排除对标的物的执行。因此,案外人异议的结果直接决定了标的物能否裁定过户给买受人。因此,必须等待判决结果作出后,视结果处理。现在案外人异议之诉正在进行中,需等待相关法院按程序在法定审限内作出裁决。如来信人认为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给其造成损失,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