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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万拍房46万个税?网络司法拍卖需直面“成长的烦恼”

2017-11-17 09:56:16

      □本报评论员赵志疆

      郑州市民杨女士花费230万元竞拍了一套法拍房(210.44㎡),在过户的时候被告知该房屋上一次交易是“直系亲属交易”,再次过户需缴纳个税近46万元。昨日,大河报以《喜:230万拍房!惊:46万个税?》为题报道了此事,引发社会热烈讨论。(详见昨日本报AⅠ·03版、今日本报AⅠ·02版)

      2016年8月,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以此为标志,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拍卖大多移至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据统计,截至2017年2月中旬,全国已有30个省市超过2000家法院入驻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涉诉财产处置,共计进行网拍近43万次、网拍标的物超过20万件、网拍成功处置标的物金额超过2700亿元。

      司法拍卖是法院日常工作之一,旨在通过对查封扣押物品的拍卖变现,最大限度地为债权人提供补偿。传统的司法拍卖大多仰仗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往往因为信息发布渠道有限,参与人数少而流拍贱卖,甚至不免给人留下暗箱操作的想象空间。相比之下,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显而易见:首先是信息发布面非常广,可以提请外界广泛监督;其次是因为网络的公开性及报名者的匿名性,可以有效遏制串标现象发生;再次是网络拍卖零佣金,可以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当然,网络司法拍卖也并非全是优点,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自身也难免会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杨女士的遭遇即为其中之一。

      杨女士表示:“拍卖前,法院没有公示该房子上一次是‘直系亲属过户’啊!”法院则表示,在查询房屋信息的时候,一般不会查其交易信息,只是查询其房屋产权所属情况以及是否被查封、抵押。双方的理由都很充分,因此很难得到一个准确的论断。问题的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但并没有明确要求公示税费的具体内容。基于此,法院公示中大都有“过户等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这样的条款。站在竞买人的角度来看,类似的免责条款不免有“霸王条款”之嫌。不过,站在法院的角度看,这样的规定似乎也有苦衷——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众多,大到房屋、汽车,小至家电、手机,以法院有限的人力物力去一一识别其前世今生,确实有些勉为其难。

      在不少人眼中,参与司法拍卖能够“捡漏”,殊不知,不可预知的风险很有可能使“捡漏”变成“捡麻烦”。从这种意义上看,杨女士的遭遇颇具警示意义。无论事件本身如何收场,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专业性缺漏都显而易见,因此,弥补专业性欠缺比解决个案更重要。提高法院的专业性固然重要,不过,建立起专业的程序同样不可或缺。网络司法拍卖的一大优势是“零佣金”,但这也很有可能转化为一种劣势——司法拍卖涉及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一系列流程,如果由法院独自来完成,其人手和专业性恐怕都难以胜任。基于此,如果能将这些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显然更加快捷有效,当然,由此产生的佣金也应由竞买人承担。其中应有两个前提,首先是第三方机构经过权威认证,其次是选择第三方机构与否应取决于竞买人意愿。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拍卖平台不应只是简单的信息发布平台,作为最高法特许开展相关业务的网络平台,也有必要提高其自身的专业性与服务性——相比起普通法院,网拍平台接触的各类标的物显然更多更频繁,如果网拍平台能建立起相应的服务机构,当能更加便于竞买人作出取舍。网络司法拍卖尚处“成长期”,只有直面并解决其“成长的烦恼”,才能使阳光司法之路走得更加稳健。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编辑:史海山